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管,結合暗訪督查和調度實踐,我部對《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辦法(試行)》(水防[2019]207號)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0年6月30日
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管,落實調度運用責任,充分發揮水工程防洪、抗旱和應急水量調度作用,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確保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依法、依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防洪、抗旱和應急水量調度等作用的水庫(水電站)、水閘、泵站等水工程,在遭遇洪水過程、嚴重及以上旱情或突發事件時實施防洪、抗旱和應急水量調度運用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的監督檢查單位,按照管理權限或調度權限分級負責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或者提出追究建議。
第四條 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或業主,水工程主管部門(單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的責任單位。
第五條 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要以問題為導向,對發生較重汛情、嚴重及以上旱情的地區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章 監督檢查職責
第六條 水利部履行以下監督檢查職責:
(一)組織指導實施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工作,對全國具有防洪、抗旱和應急水量調度等作用的大型和重點中型水庫(水電站)以及全國七大江河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支流的江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中涉及的水閘、泵站等,實施在線監控;
(二)開展全國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現場監督檢查,其中水利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直管的水庫(水電站)、水閘、泵站等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工作由水利部負責;
(三)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四)對違反監督檢查辦法的有關問題實施責任追究。
第七條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履行以下監督檢查職責:
(一)指導本流域片區內具有防洪、抗旱和應急水量調度等作用的水庫(水電站)、水閘、泵站等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工作,實施在線監控;
(二)按水利部部署開展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現場監督檢查;
(三)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完成整改;
(四)檢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問題整改情況;
(五)對違反監督檢查辦法規定的問題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以下監督檢查職責:
(一)按照管理權限或調度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具有防洪、抗旱和應急水量調度等作用的水庫(水電站)、水閘、泵站等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工作,實施在線監控;
(二)組織開展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現場監督檢查;
(三)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完成整改,并檢查整改情況;
(四)對違反監督檢查辦法規定的問題實施責任追究;
(五)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受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按整改要求進行問題整改,報告整改情況。
第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或水工程主管部門(單位)根據調度權限對水工程防洪、抗旱和應急水量調度運用進行決策、下達調度指令。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或業主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的具體執行單位,接受有管理權或調度權部門(單位)的監督檢查,負責調度運用問題的自查自糾、整改及材料報送等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或水工程主管部門(單位)根據管理權限對調度指令執行負領導責任。
第三章 監督檢查事項與程序
第十條 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事項主要包括:
(一)水工程調度方案(運用計劃)的制定(修訂)、批復、備案情況;
(二)調度指令下達情況;
(三)水工程調度方案(運用計劃)執行和調度指令執行情況;
(四)水工程調度相關信息發布報送情況;
(五)調度信息記錄情況;
(六)其他涉及水工程調度的事項。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采取“線上線下”方式開展。
“線上”方式是指監督檢查單位根據雨水情實況和預測,對照相關方案、指令等要求,通過實時水雨情系統對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情況進行在線監督檢查。
“線下”方式是指監督檢查單位根據線上監控情況、降雨洪水過程和水利部年度監督檢查工作安排,派檢查組對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情況實施現場監督檢查,主要采取“四不兩直”方式開展。水利部、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第二章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和范圍組織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按照“查、認、改、罰”四個環節開展,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制定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二)實施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
(三)發現并確認問題;
(四)提出問題整改意見;
(五)督促問題整改;
(六)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七)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后,監督檢查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提交監督檢查報告。
第四章 問題分類與整改
第十四條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問題,按照問題嚴重程度分為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四個等級,采取賦分制。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違規問題分類標準見附件1。
監督檢查單位對發現問題的嚴重程度進行初步認定。本辦法未作出規定的,由監督檢查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依規對問題嚴重程度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單位在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應與被檢查單位交換意見,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予以確認,必要時可與被檢查單位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工程主管部門(單位)交換意見。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問題確認單見附件1。
被檢查單位對發現的問題有異議的,可在現場或3日內提供相關材料進行陳述和申辯。監督檢查單位應聽取被檢查單位的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申辯材料予以復核,如對相關問題認定存在爭議或判斷不準時,應及時與相關水旱災害防御部門溝通確認。遇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須立即整改的,先整改后申辯。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單位確認問題后應及時發出整改通知并跟蹤整改落實情況,對威脅工程安全或不立即處理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調度運用問題,責令立即整改并密切跟蹤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相關責任單位接到整改通知后,應明確整改責任人,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整改,并向監督檢查單位報告。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單位按照管理權限或調度權限,根據發現問題的數量、性質和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或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水利部可直接實施責任追究或責成相關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責任追究,必要時可向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責任追究建議,也可依法依規對相關企事業單位問責。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管理權限或根據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責任追究包括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和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責任單位包括直接責任單位、領導責任單位和調度責任單位,其中直接責任單位為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或業主,領導責任單位為水工程主管部門(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調度責任單位為調度指令下達部門(單位)。
責任人包括責任單位的直接責任人以及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分類標準見附件3、附件4。
第二十條 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按等級分為:
(一)責令整改;
(二)約談;
(三)通報批評(含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行業內通報、向省級人民政府通報等);
(四)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責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一條 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方式按等級分為:
(一)書面檢查;
(二)約談;
(三)通報批評
(四)建議調離崗位;
(五)建議降職或降級;
(六)建議開除或解除勞動合同;
(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責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認定問題等級、從重實施問責:
(一)拒不整改的;
(二)推諉、阻礙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造假、隱瞞問題的;
(三)違規調度造成重大險情、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第二十三條 由水利部實施水利行業內通報批評(含)以上的責任追究,將在水利部網站公示6個月。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有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此辦法,制定本地區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辦法,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