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水資源工作會議材料之一
水資源管理工作
重要文件匯編
(2009.01-2012.04)
水利部水資源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
目 錄
3、國務院關于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2011-2030年)的批復 - 21 -
1、關于認真做好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制定工作的通知 - 44 -
2、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分解確認工作的通知 - 47 -
6、關于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后評估工作的通知 - 65 -
7、關于印發《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68 -
8、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于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74 -
9、關于印發節水型社會建設“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 76 -
11、關于開展全國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的通知 - 78 -
12、關于開展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納污能力核定和分階段限制排污總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的通知 - 86 -
14、關于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回用促進水資源節約與保護的通知 - 94 -
15、關于進一步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試點工作的通知 - 100 -
16、關于印發《全國重要河湖健康評估(試點)工作大綱》和《河流健康評估指標、標準與方法(試點工作用)》的通知 - 104 -
17、關于開展加快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 - 106 -
18、關于做好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宣傳工作的通知 - 110 -
19、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國水資源公報編制工作的通知 - 114 -
第三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 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政策性文件
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 - 133 -
5、廣東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暫行辦法 - 149 -
6、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 - 155 -
7、天津市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 - 158 -
(中發〔2011〕1號)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興水利、除水害,事關人類生存、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歷來是治國安邦的大事。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必須下決心加快水利發展,切實增強水利支撐保障能力,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近年來我國頻繁發生的嚴重水旱災害,造成重大生命財產損失,暴露出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十分薄弱,必須大力加強水利建設?,F就加快水利改革發展,作出如下決定。
一、新形勢下水利的戰略地位
(一)水利面臨的新形勢。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始終高度重視水利工作,領導人民開展了氣壯山河的水利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為經濟社會發展、人民安居樂業作出了突出貢獻。但必須看到,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是我國的基本國情水情。洪澇災害頻繁仍然是中華民族的心腹大患,水資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瓶頸,農田水利建設滯后仍然是影響農業穩定發展和國家糧食安全的最大硬傷,水利設施薄弱仍然是國家基礎設施的明顯短板。隨著工業化、城鎮化深入發展,全球氣候變化影響加大,我國水利面臨的形勢更趨嚴峻,增強防災減災能力要求越來越迫切,強化水資源節約保護工作越來越繁重,加快扭轉農業主要“靠天吃飯”局面任務越來越艱巨。2010年西南地區發生特大干旱、多數省區市遭受洪澇災害、部分地方突發嚴重山洪泥石流,再次警示我們加快水利建設刻不容緩。
(二)新形勢下水利的地位和作用。水利是現代農業建設不可或缺的首要條件,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替代的基礎支撐,是生態環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統,具有很強的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加快水利改革發展,不僅事關農業農村發展,而且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不僅關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糧食安全,而且關系到經濟安全、生態安全、國家安全。要把水利工作擺上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著力加快農田水利建設,推動水利實現跨越式發展。
二、水利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三)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水利作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的優先領域,把農田水利作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任務,把嚴格水資源管理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舉措,注重科學治水、依法治水,突出加強薄弱環節建設,大力發展民生水利,不斷深化水利改革,加快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水利可持續發展,努力走出一條中國特色水利現代化道路。
(四)目標任務。力爭通過5年到10年努力,從根本上扭轉水利建設明顯滯后的局面。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減災體系,重點城市和防洪保護區防洪能力明顯提高,抗旱能力顯著增強,“十二五”期間基本完成重點中小河流(包括大江大河支流、獨流入海河流和內陸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全面完成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和山洪災害易發區預警預報系統建設;基本建成水資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體系,全國年用水總量力爭控制在6700億立方米以內,城鄉供水保證率顯著提高,城鄉居民飲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萬元國內生產總值和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明顯降低,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5以上,“十二五”期間新增農田有效灌溉面積4000萬畝;基本建成水資源保護和河湖健康保障體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明顯改善,城鎮供水水源地水質全面達標,重點區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地下水超采基本遏制;基本建成有利于水利科學發展的制度體系,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水利投入穩定增長機制進一步完善,有利于水資源節約和合理配置的水價形成機制基本建立,水利工程良性運行機制基本形成。
(五)基本原則。一要堅持民生優先。著力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利問題,推動民生水利新發展。二要堅持統籌兼顧。注重興利除害結合、防災減災并重、治標治本兼顧,促進流域與區域、城市與農村、東中西部地區水利協調發展。三要堅持人水和諧。順應自然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合理開發、優化配置、全面節約、有效保護水資源。四要堅持政府主導。發揮公共財政對水利發展的保障作用,形成政府社會協同治水興水合力。五要堅持改革創新。加快水利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攻堅,破解制約水利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
三、突出加強農田水利等薄弱環節建設
(六)大興農田水利建設。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結合全國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實施,在水土資源條件具備的地區,新建一批灌區,增加農田有效灌溉面積。實施大中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加強重點澇區治理,完善灌排體系。健全農田水利建設新機制,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大幅增加專項補助資金,市、縣兩級政府也要切實增加農田水利建設投入,引導農民自愿投工投勞。加快推進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優先安排產糧大縣,加強灌區末級渠系建設和田間工程配套,促進旱澇保收高標準農田建設。因地制宜興建中小型水利設施,支持山丘區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壩、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設,重點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傾斜。大力發展節水灌溉,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滴灌等技術,擴大節水、抗旱設備補貼范圍。積極發展旱作農業,采用地膜覆蓋、深松深耕、保護性耕作等技術。穩步發展牧區水利,建設節水高效灌溉飼草料地。
(七)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庫除險加固。中小河流治理要優先安排洪澇災害易發、保護區人口密集、保護對象重要的河流及河段,加固堤岸,清淤疏浚,使治理河段基本達到國家防洪標準。鞏固大中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成果,加快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步伐,盡快消除水庫安全隱患,恢復防洪庫容,增強水資源調控能力。推進大中型病險水閘除險加固。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要堅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抓緊完善專群結合的監測預警體系,加快實施防災避讓和重點治理。
(八)抓緊解決工程性缺水問題。加快推進西南等工程性缺水地區重點水源工程建設,堅持蓄引提與合理開采地下水相結合,以縣域為單元,盡快建設一批中小型水庫、引提水和連通工程,支持農民興建小微型水利設施,顯著提高雨洪資源利用和供水保障能力,基本解決缺水城鎮、人口較集中鄉村的供水問題。
(九)提高防汛抗旱應急能力。盡快健全防汛抗旱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部門協作、反應迅速、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加強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加大投入,整合資源,提高雨情汛情旱情預報水平。建立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著力推進縣鄉兩級防汛抗旱服務組織建設,健全應急搶險物資儲備體系,完善應急預案。建設一批規模合理、標準適度的抗旱應急水源工程,建立應對特大干旱和突發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儲備制度。加強人工增雨(雪)作業示范區建設,科學開發利用空中云水資源。
(十)繼續推進農村飲水安全建設。到2013年解決規劃內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十二五”期間基本解決新增農村飲水不安全人口的飲水問題。積極推進集中供水工程建設,提高農村自來水普及率。有條件的地方延伸集中供水管網,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落實管護主體,加強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制定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用地政策,確保土地供應,對建設、運行給予稅收優惠,供水用電執行居民生活或農業排灌用電價格。
四、全面加快水利基礎設施建設
(十一)繼續實施大江大河治理。進一步治理淮河,搞好黃河下游治理和長江中下游河勢控制,繼續推進主要江河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設,加強太湖、洞庭湖、鄱陽湖綜合治理,全面加快蓄滯洪區建設,合理安排居民遷建。搞好黃河下游灘區安全建設。“十二五”期間抓緊建設一批流域防洪控制性水利樞紐工程,不斷提高調蓄洪水能力。加強城市防洪排澇工程建設,提高城市排澇標準。推進海堤建設和跨界河流整治。
(十二)加強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完善優化水資源戰略配置格局,在保護生態前提下,盡快建設一批骨干水源工程和河湖水系連通工程,提高水資源調控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加快推進南水北調東中線一期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設,確保工程質量,適時開展南水北調西線工程前期研究。積極推進一批跨流域、區域調水工程建設。著力解決西北等地區資源性缺水問題。大力推進污水處理回用,積極開展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高度重視雨水、微咸水利用。
(十三)搞好水土保持和水生態保護。實施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采取小流域綜合治理、淤地壩建設、坡耕地整治、造林綠化、生態修復等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進一步加強長江上中游、黃河上中游、西南石漠化地區、東北黑土區等重點區域及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水土流失防治。繼續推進生態脆弱河流和地區水生態修復,加快污染嚴重江河湖泊水環境治理。加強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濕地的保護。實施農村河道綜合整治,大力開展生態清潔型小流域建設。強化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設項目占用水利設施和水域等補償制度。
(十四)合理開發水能資源。在保護生態和農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統籌兼顧防洪、灌溉、供水、發電、航運等功能,科學制定規劃,積極發展水電,加強水能資源管理,規范開發許可,強化水電安全監管。大力發展農村水電,積極開展水電新農村電氣化縣建設和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建設,搞好農村水電配套電網改造工程建設。
(十五)強化水文氣象和水利科技支撐。加強水文氣象基礎設施建設,擴大覆蓋范圍,優化站網布局,著力增強重點地區、重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區水文測報能力,加快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實現資料共享,全面提高服務水平。健全水利科技創新體系,強化基礎條件平臺建設,加強基礎研究和技術研發,力爭在水利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核心技術上實現新突破,獲得一批具有重大實用價值的研究成果,加大技術引進和推廣應用力度。提高水利技術裝備水平。建立健全水利行業技術標準。推進水利信息化建設,全面實施“金水工程”,加快建設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和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提高水資源調控、水利管理和工程運行的信息化水平,以水利信息化帶動水利現代化。加強水利國際交流與合作。
五、建立水利投入穩定增長機制
(十六)加大公共財政對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籌集資金,力爭今后10年全社會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發揮政府在水利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將水利作為公共財政投入的重點領域。各級財政對水利投入的總量和增幅要有明顯提高。進一步提高水利建設資金在國家固定資產投資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中央和地方財政專項水利資金。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充分發揮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土地整治資金的綜合效益。進一步完善水利建設基金政策,延長征收年限,拓寬來源渠道,增加收入規模。完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合理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擴大征收范圍,嚴格征收、使用和管理。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要從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劃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澇和水源工程建設。切實加強水利投資項目和資金監督管理。
(十七)加強對水利建設的金融支持。綜合運用財政和貨幣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增加水利信貸資金。有條件的地方根據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設特點和項目性質,確定財政貼息的規模、期限和貼息率。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農業發展銀行積極開展水利建設中長期政策性貸款業務。鼓勵國家開發銀行、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增加農田水利建設的信貸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水利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探索發展大型水利設備設施的融資租賃業務,積極開展水利項目收益權質押貸款等多種形式融資。鼓勵和支持發展洪水保險。提高水利利用外資的規模和質量。
(十八)廣泛吸引社會資金投資水利。鼓勵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通過直接、間接融資方式,拓寬水利投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水利建設。鼓勵農民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在統一規劃基礎上,按照多籌多補、多干多補原則,加大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力度,充分調動農民興修農田水利的積極性。結合增值稅改革和立法進程,完善農村水電增值稅政策。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稅政策。積極穩妥推進經營性水利項目進行市場融資。
六、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
(十九)建立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抓緊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要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對擅自開工建設或投產的一律責令停止。嚴格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盡快核定并公布禁采和限采范圍,逐步削減地下水超采量,實現采補平衡。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協調好生活、生產、生態環境用水,完善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建立和完善國家水權制度,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優化配置水資源。
(二十)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堅決遏制用水浪費,把節水工作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產生活全過程。加快制定區域、行業和用水產品的用水效率指標體系,加強用水定額和計劃管理。對取用水達到一定規模的用水戶實行重點監控。嚴格限制水資源不足地區建設高耗水型工業項目。落實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制度。加快實施節水技術改造,全面加強企業節水管理,建設節水示范工程,普及農業高效節水技術。抓緊制定節水強制性標準,盡快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二十一)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從嚴核定水域納污容量,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各級政府要把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對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評價體系,完善監測預警監督管理制度。加強水源地保護,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建立水生態補償機制。
(二十二)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嚴格實施水資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地方政府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加強水量水質監測能力建設,為強化監督考核提供技術支撐。
七、不斷創新水利發展體制機制
(二十三)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強化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對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協調實施,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完善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事權清晰、分工明確、行為規范、運轉協調的水資源管理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協調機制。
(二十四)加快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區分水利工程性質,分類推進改革,健全良性運行機制。深化國有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落實好公益性、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基本支出和維修養護經費。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給予補助。妥善解決水管單位分流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明確所有權和使用權,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對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給予補助,探索社會化和專業化的多種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中的作用,引導經營性水利工程積極走向市場,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十五)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職能明確、布局合理、隊伍精干、服務到位的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全面提高基層水利服務能力。以鄉鎮或小流域為單元,健全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強化水資源管理、防汛抗旱、農田水利建設、水利科技推廣等公益性職能,按規定核定人員編制,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大力發展農民用水合作組織。
(二十六)積極推進水價改革。充分發揮水價的調節作用,兼顧效率和公平,大力促進節約用水和產業結構調整。工業和服務業用水要逐步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制度,拉開高耗水行業與其他行業的水價差價。合理調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穩步推行階梯式水價制度。按照促進節約用水、降低農民水費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運行的原則,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用由財政適當補助,探索實行農民定額內用水享受優惠水價、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的辦法。
八、切實加強對水利工作的領導
(二十七)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戰略高度,切實加強水利工作,及時研究解決水利改革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實行防汛抗旱、飲水安全保障、水資源管理、水庫安全管理行政首長負責制。各地要結合實際,認真落實水利改革發展各項措施,確保取得實效。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職責,抓好水利改革發展各項任務的實施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盡快制定完善各項配套措施和辦法,形成推動水利改革發展合力。把加強農田水利建設作為農村基層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廣大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帶領廣大農民群眾加快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二十八)推進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規體系,抓緊完善水資源配置、節約保護、防汛抗旱、農村水利、水土保持、流域管理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全面推進水利綜合執法,嚴格執行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洪水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加強河湖管理,嚴禁建設項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加強國家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化建設。健全預防為主、預防與調處相結合的水事糾紛調處機制,完善應急預案。深化水行政許可審批制度改革。科學編制水利規劃,完善全國、流域、區域水利規劃體系,加快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強化水利規劃對涉水活動的管理和約束作用。做好水庫移民安置工作,落實后期扶持政策。
(二十九)加強水利隊伍建設。適應水利改革發展新要求,全面提升水利系統干部職工隊伍素質,切實增強水利勘測設計、建設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支持大專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水利類專業建設。大力引進、培養、選拔各類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完善人才評價、流動、激勵機制。鼓勵廣大科技人員服務于水利改革發展第一線,加大基層水利職工在職教育和繼續培訓力度,解決基層水利職工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廣大水利干部職工要弘揚“獻身、負責、求實”的水利行業精神,更加貼近民生,更多服務基層,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
(三十)動員全社會力量關心支持水利工作。加大力度宣傳國情水情,提高全民水患意識、節水意識、水資源保護意識,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水利建設。把水情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和中小學教育課程體系,作為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把水利納入公益性宣傳范圍,為水利又好又快發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對在加快水利改革發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加快水利改革發展,使命光榮,任務艱巨,責任重大。我們要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與時俱進,開拓進取,扎實工作,奮力開創水利工作新局面!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國發〔20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和水情。當前我國水資源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水資源短缺、水污染嚴重、水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瓶頸。為貫徹落實好中央水利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的要求,現就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水資源配置、節約和保護為重點,強化用水需求和用水過程管理,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提高能力、強化監管,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保障經濟社會長期平穩較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資源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堅持人水和諧,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處理好水資源開發與保護關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協調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關系;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機制,改進管理方式和方法;堅持因地制宜,實行分類指導,注重制度實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標。
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到203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7000億立方米以內;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到2030年用水效率達到或接近世界先進水平,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變價計,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6以上;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總量控制在水功能區納污能力范圍之內,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5%以上。
為實現上述目標,到2015年,全國用水總量力爭控制在6350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國用水總量力爭控制在6700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0%以上,城鎮供水水源地水質全面達標。
二、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四)嚴格規劃管理和水資源論證。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符合主體功能區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區域統一制定規劃,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和綜合效益。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止。
(五)嚴格控制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蓋流域和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的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年度用水計劃,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權制度,積極培育水市場,鼓勵開展水權交易,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
(六)嚴格實施取水許可。嚴格規范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產品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卻通過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嚴重超采的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七)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合理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擴大征收范圍,嚴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抓緊完善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規章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和程序征收,確保應收盡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水資源費。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嚴格依法查處擠占挪用水資源費的行為。
(八)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實行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盡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圍。在地下水超采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超采量,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深層承壓地下水原則上只能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依法規范機井建設審批管理,限期關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抓緊編制并實施全國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以及南水北調東中線受水區、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地下水壓采方案,逐步削減開采量。
(九)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制訂和完善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對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區域水資源調度應當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水力發電、供水、航運等調度應當服從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一經批準,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等必須服從。
三、加強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十)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責任,把節約用水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活生產全過程,建立健全有利于節約用水的體制和機制。穩步推進水價改革。各項引水、調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設必須首先考慮節水要求。水資源短缺、生態脆弱地區要嚴格控制城市規模過度擴張,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遏制農業粗放用水。
(十一)強化用水定額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用水定額國家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確定的目標,及時組織修訂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業用水定額。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強化用水監控管理。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應制訂節水措施方案,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即“三同時”制度),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推進節水技術改造。制定節水強制性標準,逐步實行用水產品用水效率標識管理,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加大農業節水力度,完善和落實節水灌溉的產業支持、技術服務、財政補貼等政策措施,大力發展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加大工業節水技術改造,建設工業節水示范工程。充分考慮不同工業行業和工業企業的用水狀況和節水潛力,合理確定節水目標。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名錄。加大城市生活節水工作力度,開展節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設備及產品,大力推廣使用生活節水器具,著力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鼓勵并積極發展污水處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開發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管網建設,逐步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回用比例。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四、加強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
(十三)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動態監測和科學管理。水功能區布局要服從和服務于所在區域的主體功能定位,符合主體功能區的發展方向和開發原則。從嚴核定水域納污容量,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控,加強工業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減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改善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防治江河湖庫富營養化。流域管理機構要加強重要江河湖泊的省界水質水量監測。嚴格入河湖排污口監督管理,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對已設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飲用水水源地核準和安全評估制度,公布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加快實施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加強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壞水源涵養林。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備用水源。
(十五)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維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慮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河湖健康生態。編制全國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規劃,加強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江河源頭區和濕地的保護,開展內源污染整治,推進生態脆弱河流和地區水生態修復。研究建立生態用水及河流生態評價指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全國重要河湖健康評估,建立健全水生態補償機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要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國務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要指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領導干部和相關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辦法由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監察、法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工作。
(十七)健全水資源監控體系。抓緊制定水資源監測、用水計量與統計等管理辦法,健全相關技術標準體系。加強省界等重要控制斷面、水功能區和地下水的水質水量監測能力建設。流域管理機構對省界水量的監測核定數據作為考核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用水總量的依據之一,對省界水質的監測核定數據作為考核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的依據之一。加強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計量監控設施建設,加快建設國家水資源管理系統,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資源監控管理平臺,加快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監控、預警和管理能力。及時發布水資源公報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切實加強流域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度。強化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對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協調實施,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
(十九)完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拓寬投資渠道,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保障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經費,對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節水技術推廣與應用、地下水超采區治理、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等給予重點支持。中央財政加大對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健全政策法規和社會監督機制。抓緊完善水資源配置、節約、保護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規體系。廣泛深入開展基本水情宣傳教育,強化社會輿論監督,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水憂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風尚。大力推進水資源管理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完善公眾參與機制,采取多種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進一步提高決策透明度。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國務院關于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 區劃(2011-2030年)的批復
(國函〔2011〕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利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
水利部《關于報請批準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的請示》(水資源〔2011〕597號)收悉?,F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2011—2030年)》(以下簡稱《區劃》),請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認真組織實施。
二、《區劃》是全國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依據。要根據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實行分類保護和管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力爭到2020年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80%,到2030年水質基本達標。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加大投入,制定相應措施,完善管理規定,如期實現各水功能區水質目標。要在水資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節能減排等工作中嚴格執行《區劃》要求,協調好《區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體功能區、土地利用、城市建設等相關規劃的關系。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按照《區劃》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要加強水功能區水質、水量動態監測和入河湖排污口管理,對排污量超出限制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要加強水功能區監管能力建設,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評價體系,定期向有關人民政府報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國務院令第604號公布,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太湖流域,包括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稱兩省一市)長江以南,錢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嶺以東的區域。
第三條 太湖流域管理應當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保護優先、興利除害、綜合治理、科學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太湖流域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國務院水行政、環境保護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太湖流域管理的有關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在管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監督管理職責。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對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實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與考核評價制度。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線保護以及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安全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調整經濟結構,優化產業布局,嚴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設項目。
第二章 飲用水安全
第七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飲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障飲用水供應和水質安全。
第八條 禁止在太湖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倉庫以及垃圾場;已經設置的,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九條 太湖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設置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設施。
第十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源互補、科學調度的原則,合理規劃、建設應急備用水源和跨行政區域的聯合供水項目。按照規劃供水范圍的正常用水量計算,應急備用水源應當具備不少于7天的供水能力。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飲用水國家標準的要求,編制供水設施技術改造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供水安全應急預案。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制定實施方案。
太湖流域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工作方案,并報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供水安全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應急備用水源和應急供水設施;
(二)監測、預警、信息報告和處理;
(三)組織指揮體系和應急響應機制;
(四)應急備用水源啟用方案或者應急調水方案;
(五)資金、物資、技術等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太湖流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以及居民用水點的水質進行實時監測;在藍藻暴發等特殊時段,應當增加監測次數和監測點,及時掌握水質狀況。
太湖流域市、縣人民政府發現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以及居民用水點的水質異常,可能影響供水安全的,應當立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發生供水安全事故,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并根據供水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按照職責權限啟動相應的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優先保障居民生活飲用水。
發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實施跨流域或者跨省、直轄市行政區域水資源應急調度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對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的水工程下達調度指令。
防汛抗旱期間發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實施水資源應急調度的,由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下達調度指令。
第三章 水資源保護
第十五條 太湖流域水資源配置與調度,應當首先滿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顧生產、生態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維持太湖合理水位,促進水體循環,提高太湖流域水環境容量。
太湖流域水資源配置與調度,應當遵循統一實施、分級負責的原則,協調總量控制與水位控制的關系。
第十六條 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商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太湖流域綜合規劃制訂水資源調度方案,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
水資源調度方案批準前,太湖流域水資源調度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引江濟太調度方案以及有關年度調度計劃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和水工程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水資源調度方案和調度指令的執行負責。
第十七條 太浦河太浦閘、泵站,新孟河江邊樞紐、運河立交樞紐,望虞河望亭、常熟水利樞紐,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下達調度指令。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對流域水資源配置影響較大的水工程,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商當地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調度指令。
太湖流域其他水工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下達調度指令。
下達調度指令應當以水資源調度方案為基本依據,并綜合考慮實時水情、雨情等情況。
第十八條 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實行取水總量控制制度。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取水總量控制情況和本年度取水計劃建議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取水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年度預測來水量,于每年2月25日前向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年度取水計劃。
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取水總量控制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對取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者超過取水總量控制指標的,不得批準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第十九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部門和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擬定太湖流域水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
太湖流域水功能區劃未涉及的太湖流域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區劃,由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等部門擬定,征求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意見后,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水行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調整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
第二十條 太湖流域的養殖、航運、旅游等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應當遵守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
在太湖流域湖泊、河道從事生產建設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的,應當符合水功能區保護要求;其中在太湖從事生產建設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的,有關主管部門在辦理批準手續前,應當就其是否符合水功能區保護要求征求太湖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功能區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公布水資源狀況;發現水功能區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
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斷面未達到水質目標的,在不影響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其入湖口門并組織治理。
第二十二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太湖流域綜合規劃和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等要求,組織采取環保型清淤措施,對太湖流域湖泊、河道進行生態疏浚,并對清理的淤泥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用水定額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效率,并鼓勵回用再生水和綜合利用雨水、海水、微咸水。
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在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中按照行業用水定額要求明確節約用水措施,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將太湖流域承壓地下水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采,但是供水安全事故應急用水除外。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條 太湖流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太湖流域湖泊、河道納污能力,向兩省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兩省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等確定的水質目標和有關要求,充分考慮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制訂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經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
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分解下達到太湖流域各市、縣。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第二十六條 兩省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制訂本行政區域其他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經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優化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需要,制定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并商兩省一市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在太湖流域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具體地域范圍和時限。
第二十八條 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便于檢查、采樣的規范化排污口,懸掛標志牌;不得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太湖流域設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造紙、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釀造、印染、電鍍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現有的生產項目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應當依法關閉。
在太湖流域新設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清潔生產要求,現有的企業尚未達到清潔生產要求的,應當按照清潔生產規劃要求進行技術改造,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萬米上溯至5萬米河道岸線內及其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
(二)新建、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擴大水產養殖規模。
第三十條 太湖岸線內和岸線周邊5000米范圍內,淀山湖岸線內和岸線周邊2000米范圍內,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內和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萬米河道岸線內及其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和廢物回收場、垃圾場;
(二)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
(三)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
(四)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
(五)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六)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為。
已經設置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設施的,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一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適用的農業生產技術,實施農藥、化肥減施工程,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發展綠色生態農業,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二條 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太湖流域水產養殖的管理,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和布局,推廣循環水養殖、不投餌料養殖等生態養殖技術,減少水產養殖污染。
國家逐步淘汰太湖圍網養殖。江蘇省、浙江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合理補償的原則,組織清理在太湖設置的圍網養殖設施。
第三十三條 太湖流域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專業合作社、養殖小區應當對畜禽糞便、廢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實現污水達標排放;達到兩省一市人民政府規定規模的,應當配套建設沼氣池、發酵池等畜禽糞便、廢水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并保證其正常運轉。
第三十四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建設公共污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現雨水、污水分流。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5年內,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鎮和重點建制鎮的生活污水應當全部納入公共污水管網并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
太湖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居民點配備污水、垃圾收集設施,并對收集的污水、垃圾進行集中處理。
第三十五條 太湖流域新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符合脫氮除磷深度處理要求;現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不符合脫氮除磷深度處理要求的,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組織進行技術改造。
太湖流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污泥處理設施,并指導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對處理污水產生的污泥等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避免二次污染。
國家鼓勵污水集中處理單位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三十六條 在太湖流域航行的船舶應當按照要求配備污水、廢油、垃圾、糞便等污染物、廢棄物收集設施。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證書、文書的船舶,不得在太湖流域航行。運輸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船舶,不得進入太湖。
太湖流域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配備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設施和必要的水污染應急設施,并接受當地港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船舶水污染事故應急制度,在船舶水污染事故發生后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 太湖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建專業打撈隊伍,負責當地重點水域藍藻等有害藻類的打撈。打撈的藍藻等有害藻類應當運送至指定的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國家鼓勵運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的方法對藍藻等有害藻類進行生態防治。
第五章 防汛抗旱與水域、岸線保護
第三十八條 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領導下,統一組織、指揮、指導、協調和監督太湖流域防汛抗旱工作,其具體工作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承擔。
第三十九條 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兩省一市人民政府,制訂太湖流域洪水調度方案,報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太湖流域洪水調度方案是太湖流域防汛調度的基本依據。
太湖流域發生超標準洪水或者特大干旱災害,由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兩省一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條 太浦河太浦閘、泵站,新孟河江邊樞紐、運河立交樞紐,望虞河望亭、常熟水利樞紐以及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規定的對流域防汛抗旱影響較大的水工程的防汛抗旱調度指令,由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下達。
太湖流域其他水工程的防汛抗旱調度指令,由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職責權限下達。
第四十一條 太湖水位以及與調度有關的其他水文測驗數據,以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測驗數據為準;未設立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以太湖流域管理機構確認的水文測驗數據為準。
第四十二條 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防汛抗旱和水域保護需要制訂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經征求兩省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等部門意見,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由其報國務院批準。岸線利用管理規劃應當明確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劃定、利用和管理等要求。
太湖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組織劃定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設置界標,并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三條 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內興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太湖流域綜合規劃和岸線利用管理規劃,不得縮小水域面積,不得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不得擅自改變水域、灘地使用性質;無法避免縮小水域面積、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的,應當同時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
第四十四條 需要臨時占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內水域、灘地的,應當經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臨時占用水域、灘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臨時占用期限屆滿,臨時占用人應當及時恢復水域、灘地原狀;臨時占用水域、灘地給當地居民生產等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十五條 太湖流域圩區建設、治理應當符合流域防洪要求,合理控制圩區標準,統籌安排圩區外排水河道規模,嚴格控制聯圩并圩,禁止將湖蕩等大面積水域圈入圩內,禁止縮小圩外水域面積。
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圩區建設、治理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以及兩省一市行政區域邊界河道的圩區建設、治理方案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四十六條 禁止在太湖岸線內圈圩或者圍湖造地;已經建成的圈圩不得加高、加寬圩堤,已經圍湖所造的土地不得墊高土地地面。
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國土資源等部門,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編制太湖岸線內已經建成的圈圩和已經圍湖所造土地清理工作方案,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和改善太湖生態環境,在太湖岸線周邊500米范圍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周邊1500米范圍內和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線兩側各200米范圍內,合理建設生態防護林。
第四十八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水行政、環境保護、農業等部門應當開展綜合治理,保護濕地,促進生態恢復。
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太湖流域水生生物資源狀況、重要漁業資源繁殖規律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需要,開展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實行禁漁區和禁漁期制度,并劃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第四十九條 上游地區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行政區域邊界斷面水質未達到階段水質目標的,應當對下游地區予以補償;上游地區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行政區域邊界斷面水質達到階段水質目標的,下游地區應當對上游地區予以補償。補償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確定的其他方式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兩省一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條 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通過公共供水設施供水的,污水處理費和水費一并收??;使用自備水源的,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一并收取。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污水處理費不能補償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正常運營成本的,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五十一條 對為減少水污染物排放自愿關閉、搬遷、轉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信貸、政府采購等措施予以鼓勵和扶持。
國家鼓勵太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五十二條 對因清理水產養殖、畜禽養殖,實施退田還湖、退漁還湖等導致轉產轉業的農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和扶持,并通過勞動技能培訓、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對因實施農藥、化肥減施工程等導致收入減少或者支出增加的農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第七章 監測與監督
第五十三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環境保護、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國務院。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第五十四條 國家按照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標準方法、統一信息發布的要求,建立太湖流域監測體系和信息共享機制。
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商兩省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等,建立統一的太湖流域監測信息共享平臺。
兩省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和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太湖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兩省一市行政區域邊界水域和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斷面的水環境質量監測,以及太湖流域重點水功能區和引江濟太調水的水質監測。
太湖流域水環境質量信息由兩省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發布。太湖流域水文水資源信息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會同兩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布;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太湖流域年度監測報告由國務院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發布,必要時也可以授權太湖流域管理機構發布。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暫停辦理兩省一市相關行政區域或者主要入太湖河道沿線區域可能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取水許可和排污口設置審查等手續,并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一)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行政區域邊界斷面、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斷面未達到階段水質目標的;
(二)未完成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設施拆除、關閉任務的;
(三)因違法批準新建、擴建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條 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和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設置在太湖流域湖泊、河道的排污口進行核查登記,建立監督管理檔案,對污染嚴重和違法設置的排污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職責權限定期向社會公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太湖流域水污染調查和評估。
第五十八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環境保護、漁業、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和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太湖開發、利用、保護、治理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通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必要時可以直接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進行查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供水安全監測、報告、預警職責,或者發生供水安全事故后不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的;
(二)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控制職責,或者不依法責令拆除、關閉違法設施的;
(三)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組織實施供水設施技術改造的;
(二)不執行取水總量控制制度的;
(三)不履行監測職責或者發布虛假監測信息的;
(四)不組織清理太湖岸線內的圈圩、圍湖造地和太湖圍網養殖設施的;
(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六十一條 太湖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水資源調度職責的;
(二)不履行水功能區、排污口管理職責的;
(三)不組織制訂水資源調度方案、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的;
(四)不履行監測職責的;
(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六十二條 太湖流域水工程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服從調度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排污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經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或者在已經確定執行太湖流域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限內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太湖、淀山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和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線內以及岸線周邊、兩側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或者設置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或者設置廢物回收場、垃圾場、水上餐飲經營設施的,由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太湖、淀山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和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線內以及岸線周邊、兩側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的,由太湖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關閉。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太湖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內興建不符合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的建設項目,或者不依法興建等效替代工程、采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依法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依法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擅自占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內水域、灘地或者臨時占用期滿不及時恢復原狀的;
(二)在太湖岸線內圈圩,加高、加寬已經建成圈圩的圩堤,或者墊高已經圍湖所造土地地面的;
(三)在太湖從事不符合水功能區保護要求的開發利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太湖岸線內圍湖造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斷面,包括望虞河、大溪港、梁溪河、直湖港、武進港、太滆運河、漕橋河、殷村港、社瀆港、官瀆港、洪巷港、陳東港、大浦港、烏溪港、大港河、夾浦港、合溪新港、長興港、楊家浦港、旄兒港、苕溪、大錢港的入太湖控制斷面。
第六十九條 兩省一市可以根據水環境綜合治理需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產業準入條件和水污染防治標準。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函〔2010〕39號)
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安徽省人民政府,水利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
水利部《關于報請批準太湖流域水功能區劃的請示》(水資源〔2010〕97號)收悉?,F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太湖流域水功能區劃(2010-2030年)》(以下簡稱《區劃》),請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認真組織實施。
二、《區劃》是太湖流域水資源合理開發、有效保護以及水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依據。力爭到2020年,基本實現太湖湖體水質提高到Ⅳ類,其中部分水域達到Ⅲ類;河網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80%。到2030年,水功能區全部達到水質目標要求。
三、嚴格《區劃》的貫徹實施。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制定落實《區劃》的相應措施,切實加強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環境綜合治理,確保各水功能區按期達到水質目標。要在太湖流域水資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節能減排等工作中嚴格執行《區劃》要求,協調好《區劃》與土地利用、城市建設等相關規劃的關系。
四、加強水功能區的監督管理。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按照《區劃》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加強對水功能區的水質、水量動態監測和入河排污口管理;完善水功能區管理制度,強化水功能區達標監督管理,定期向有關人民政府報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狀況,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辦資源〔2011〕420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水利部啟動了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全國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制定工作。目前,流域和省級行政區指標分解與協調工作已取得階段性進展。為加快建立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體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快建立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確立了今后一個時期我國水利改革發展的總體部署,提出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這是黨中央從我國水情和國情出發,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作出的重要戰略舉措。建立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體系,是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前提和重要基礎,是依法加強水資源管理的迫切需要,對于確保水資源開發利用與流域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具有重要意義。各流域機構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提高對此項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確保措施到位,按期完成工作任務。
二、進一步明確建立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體系的主要任務
全國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體系以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為依據,按照流域與行政區域相結合的原則,采取自上而下、逐級分解的方式制定。
1、制定流域和省級行政區2015年、2020年和2030年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包括分水源和分行業控制指標。
2、制定2015年各省級行政區用水效率控制指標。包括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農業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數兩類指標。
3、制定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各流域和省級行政區水功能區達標率控制指標。
三、加快建立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體系
1、各流域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加快完成2015年、2020年和2030年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分解確認工作,于11月20日前由各流域機構將分解確認成果連同由省級人民政府或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確認文件一并報送水利部。
2、各流域機構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親自掛帥,開展深入細致的工作,做好與流域內各省區的溝通協調。
3、各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向本級人民政府做好匯報工作,顧全大局,積極配合流域機構完成成果協調和確認工作。
4、各省級行政區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應遵循水資源的流域屬性,由國家按流域統一制定。根據國務院批復的《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各省級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相關指標應與《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確立的控制指標相一致;凡不一致的,各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成果進行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辦資源〔2012〕35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
2012年1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以下簡稱《意見》),確立了水資源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控制“三條紅線”,并明確了2015年、2020年階段管理目標。2012年全國水利廳局長會議上,陳雷部長明確提出要抓緊確立“三條紅線”,嚴格執行“四項制度”,著力抓好指標分解確認。
2011年,我部安排部署了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分解確認工作。經各流域機構、各?。ㄗ灾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真落實、通力協調后,目前指標分解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但仍有部分?。ㄗ灾螀^、直轄市)指標分解確認工作明顯滯后,為貫徹落實《意見》和全國水利廳局長會議精神,加快建立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指標體系,現將指標分解確認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流域機構、各?。ㄗ灾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事關區域資源持續利用、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生態環境安全,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關鍵環節。各流域機構、各?。ㄗ灾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務必要高度重視,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統籌協調,科學制定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
二、各流域機構要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加大協調力度。根據指標分解確認進展情況,各流域機構主要負責人要積極組織技術及管理人員,結合流域內各?。ㄗ灾螀^、直轄市)用水結構變化、經濟增長、城鎮化等因素,針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反饋的意見,親自帶隊到有關省區,抓緊對流域內各?。ㄗ灾螀^、直轄市)指標統籌協調。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要狠抓落實,明確責任,按照國務院批復的《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認真分析當地水資源可利用量。結合省內經濟發展與人口增長趨勢,分析需水變化,科學預測未來水資源供需態勢,全力做好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的確認工作。
四、各流域機構、各?。ㄗ灾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盡快將嚴格水資源管理深入到各項水利工作中,結合國家確立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和我部正在組織分解確認的流域、區域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統籌好流域與區域水資源配置,做到紅線目標與階段管理指標相結合。對于已制定指標方案的地區,要依據《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做好與國家分解指標的銜接,并按有關要求統一修正。同時,要嚴格具體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審批,對已接近或達到紅線指標或階段管理目標的地區,要限制或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各流域機構、各?。ㄗ灾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通力合作,加快推進指標分解確認工作。各流域機構務必于2012年3月20日前將最新協調結果報送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水資源〔2012〕170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2011年中央1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把嚴格水資源管理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舉措?!稕Q定》明確要求“加強水量水質監測能力建設,為強化監督考核提供技術支撐”。2012年《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以下簡稱《意見》),對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進行了全面部署,明確要求“加強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計量監控設施建設,加快建設國家水資源管理系統,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資源監控管理平臺,加快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監控、預警和管理能力”。
為貫徹落實《決定》和《意見》精神,經商財政部同意,主要通過水資源費開展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中央分成水資源費用于中央水資源監控管理平臺、流域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以及省級水資源監控管理平臺和國控監測點建設補助。我部在前期工作基礎上,組織編制并審查了《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實施方案(2012-2014年)》,計劃利用3到5年時間,建設中央、流域、省三級共40個水資源監控平臺,對取用水、水功能區、省界斷面三類共1.4萬個國控監測點開展監測,初步形成與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適應的水資源監控能力,為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奠定基礎。水利部已對7個流域和32個省級(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實施方案組織了技術審查,成立了項目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項目辦公室,各流域和省區成立了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目前2012年部直屬單位項目建設預算已下達,省級項目建設預算控制數將于近期下達,項目建設工作已全面啟動。為加快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項目建設,支撐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把項目建設作為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抓手。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是落實“三條紅線”管理,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與考核制度的關鍵措施,任務艱巨,責任重大,時間緊迫。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項目建設,把項目作為近期水資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逐項細化任務,逐級落實責任,精心組織好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我部將把監控能力項目建設情況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評價體系,對省級系統建設成效進行考核。已確定的加快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試點地區要率先建成取用水、水功能區、行政邊界斷面監控體系和省級水資源管理信息平臺,并作為試點驗收的重要評估指標。
二、規范程序,按照信息化要求梳理水資源管理各項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信息化要求對水資源管理工作進行全面梳理,圍繞水資源管理系統的要求梳理、規范水資源管理相關業務流程。加快取水許可臺賬管理等基礎工作步伐,為信息化條件下水資源管理工作做好準備。項目實施后,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60號令)的要求督促用水戶裝計量監測設備,作為取水許可審批的前置條件。新增取用水戶必須按照國家、行業和本項目標準和要求安裝用水計量和傳輸設備,確保取水信息傳至省級平臺。
三、完善機制,盡快組建項目建設管理機構。目前,水利部已依托部水文局(水利信息中心)成立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部項目辦”),在國家水資源管理系統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指導協調下,具體負責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對項目技術工作和中央級、流域級和省級等三級系統間集成負總責;負責項目的質量控制、進度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為更好地完成流域和省級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水資源管理系統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的要求,請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組建流域、省級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辦公室,在同級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指導協調下,負責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具體建設管理工作,并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組建工作。
四、整合資源,確保各級系統資源共享和互聯互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建設中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整合現有業務系統,按照“統一技術標準、統一運行環境、統一安全保障、統一數據中心和統一門戶”的目標,確保實現中央、流域、省級水資源管理系統之間的資源共享和互聯互通。同時,要整合防汛指揮、農村水利、工程管理、水量調度等各項信息化基礎設施,擴展信息源,避免重復建設。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實施方案是按照國家級水資源管理需求及對省級行政區進行考核的目標編制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以我部組織編制的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和建設內容為依據,結合當地實際,本著急用先建的原則,編制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省級實施方案(2012-2014年),作為項目建設和申報年度預算的依據。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各自編制的省級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實施方案,在國家監控能力省級項目外自籌資金開展地市、縣級信息管理平臺和省控監測點的建設,逐步滿足省級水資源管理的需求。已開展城市水資源實時監控與管理系統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率先把試點城市的監測信息和業務數據接入省級平臺。
五、強化監管,嚴格執行各項建管和財務制度。本項目建設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實施方案中地方自籌額度安排經費,切實落實地方建設預算。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嚴禁擠占、滯留、挪用財政資金,確保??顚S煤唾Y金安全。各單位要加建設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對項目前期工作、政府采購、理、資金使用等進行全方位監督指導,加強與財政等部門的協調配合,確保項目建設進度、質量、效益和安全。要積極展專項檢查和稽察,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時跟蹤項目實施進展情況,認真做好信息報送工作,切實抓檢查、年度考核、竣工驗收等環節。對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紀問題,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要組織制定本單位的項目績效評價辦法,及時總結成效和經驗,為盡快形成最嚴格水理制度支撐能力創造條件。
請于2012年4月底前將項目建設管理機構落實情況(聯系方式)報我部水資源司及部項目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水資源〔2011〕368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有關單位,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進一步提高水資源管理水平,落實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系生態環境良性循環,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水法》規定,按照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我部決定組織開展水量分配工作,組織制訂了《水量分配工作方案》(附件1)和《水量分配方案制訂技術大綱》(附件2)?,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必要性和緊迫性
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是我國的基本國情水情,受水資源自然稟賦、全球氣候變化和經濟發展方式的影響,我國水資源形勢嚴峻,水資源供需矛盾突出與水資源過度開發并存,部分行政區域之間、行業之間因過度開發和低效利用水資源,不僅造成生態環境惡化等一系列問題,還導致上下游、左右岸、區域間水事矛盾頻發?!端ā访鞔_規定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以流域為單元制訂水量分配方案?!吨泄仓醒?/span> 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以下簡稱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抓緊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開展水量分配工作,明確各省區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是落實《水法》和中央一號文件、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加強水資源宏觀調控、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客觀需要,是健全國家水權制度、避免和消除水事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必要措施,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的迫切需要。
二、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根據《水法》,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生態文明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以推動發展方式轉變、強化用水需求管理、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為目標,以國務院批復的《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2010-2030年)》(以下簡稱《水資源綜合規劃》)為基礎和主要依據,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撐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堅持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充分考慮各流域和各行政區域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狀況、水資源條件和供用水現狀、未來發展的供水能力和用水需求,妥善處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關系,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確定流域和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科學制定水量分配方案,促進和諧發展。
堅持保護生態,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流域和區域水資源承載能力,嚴格控制流域和區域取用水總量,科學安排河道內與河道外用水,合理開采地下水,保障河湖濕地和地下水系統的基本生態用水需求,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
堅持優化配置,促進節約的原則。按照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的要求,根據《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明確的水資源配置方案,合理確定強化節水條件下水量分配涉及的各相關地區取用水水量份額,促進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抑制經濟社會用水過快增長。
堅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的原則。充分考慮不同流域和區域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差異性,因地制宜、符合實際、便于操作。統籌安排生活、生產、生態用水,綜合平衡各地區對水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促進協調發展。
堅持民主協商,行政裁決的原則。建立科學論證、民主協商、行政決策的水量分配工作機制,充分進行方案比選和論證,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民主協商,為科學行政決策提供堅實保障。
三、工作目標與主要任務
(一)工作目標
以促進水資源合理配置、維系良好生態環境和節約保護水資源為目標,按照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要求,明晰我國今后一個時期各水資源區和各省級行政區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訂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推動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建立,為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奠定基礎,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二)主要任務
本次水量分配工作以《水資源綜合規劃》為基礎和主要依據,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基本任務:
1、確定2015、2020、2030三個規劃水平年各省級行政區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并明確相應的水資源消耗量指標,作為不同階段各省級行政區用水總量控制的管理目標。
2、以流域為單元,制訂我國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其中,2012年前重點開展水資源管理要求迫切的25條江河流域的水量分配工作(見附件1附表)。
(三)進度要求
水量分配工作總體分三個階段:
1、2011年底前,完成省級行政區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制定工作,其中2015年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工作要盡量提前;
2、2012年底前,完成第一批25條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配方案的制訂工作;
3、2012年啟動新一批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訂工作,并完成水量分配技術方案制訂,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基本完成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的制訂工作。
四、組織形式
為加強水量分配工作的組織領導,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本次水量分配工作采取以下組織形式:
1、水利部水量分配工作領導小組。水利部水量分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全國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訂工作,研究并協調解決水量分配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水利部水量分配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部水資源司牽頭,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水量分配工作的組織與協調。水規總院為本次水量分配工作的技術總負責單位,負責水量分配國家層面的技術工作和全國技術工作的指導,組織《水資源綜合規劃》成果細化分解,會同流域機構提出省級行政區用水總量和水資源消耗量指標;負責全國層面的技術工作協調、流域基礎工作與階段成果審核,水量分配方案技術審查等工作。
2、各流域水量分配工作組織機構。負責組織本流域范圍內各省區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制訂與協調工作,并承擔部水量分配工作領導小組安排的有關工作。
3、各省級行政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提供相關基礎資料,配合參與相關技術工作,參與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訂,承擔部水量分配工作領導小組安排的有關工作。
五、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工作質量
1、精心組織安排,落實目標責任。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有關單位、各流域機構和各省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將水量分配工作作為落實中央一號文件、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重點任務,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落實目標責任。水量分配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健全日常工作機制,確定分階段的控制節點和目標,建立工作督導制度。各流域機構于每月月初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上月工作進展與成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工作質量和進度進行跟蹤與檢查。各流域機構要盡快建立健全組織機構,確定水量分配工作的具體責任人和技術承擔單位,按照《水量分配工作方案》和《水量分配方案制訂技術大綱》要求,抓緊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參與配合相關工作。
2、統一技術基礎,充分技術論證。以《水資源綜合規劃》作為水量分配技術工作的統一技術基礎,充分吸收已有的水量分配先進經驗,統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和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保障水量分配工作技術基礎的同一性和有效性。建立技術交流工作機制,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技術交流與協調會議,及時解決有關技術問題、論證水量分配方案的科學合理性。
3、強化行政協調,推進多方溝通。建立多方參與的工作機制和民主協商的決策機制。各流域機構要切實承擔起本流域范圍內各省區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制訂和行政協調工作,統籌不同層級、相關利益方的訴求,加強行政層面協調力度,在各方對方案意見達成基本一致后上報水利部。
4、注重因地制宜,完善配套措施。完善水量分配工作的配套措施和支撐體系建設,強化斷面監測和取用水計量體系、國家和省區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加快水量調度方案的制定和計劃用水制度建設等,確保水量分配方案有效實施。
附件:1、水量分配工作方案(略)
2、水量分配方案制訂技術大綱(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水資源〔2010〕483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
為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水法》規定,我部決定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試點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
水資源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因素,特別是在全球氣候變化和大規模經濟開發雙重因素的交織作用下,我國水資源情勢日趨嚴峻。與此同時,我國水資源開發利用方式比較粗放,水污染嚴重,部分地區考慮水資源承載能力不足,盲目發展高耗水、高污染產業,過渡開發、無序開發、低效利用水資源問題十分突出,已嚴重危及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端ā访鞔_規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開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水資源論證(以下簡稱規劃水資源論證),深入分析水資源條件對規劃的保障能力與約束因素,科學論證規劃布局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的適應性,提出規劃方案調整和優化意見,對于提高規劃科學決策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加快推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規劃水資源論證是一項系統性、綜合性很強的工作,目前還處于探索階段,需要典型引路、積累經驗、逐步推廣。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試點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規劃水資源論證的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試點范圍與主要任務
(一)試點范圍
本著從簡單到復雜、逐步完善的原則,近期規劃水資源論證試點重點范圍包括:
1、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主要包括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生態園區等各類開發區規劃。
2、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城市和城市群的總體規劃。
3、行業專項規劃。主要包括農業灌溉、電力開發(核電、水電、火電)、石油石化、鋼鐵、煤炭、造紙、紡織、化工、食品等高用水行業的專項規劃。
4、區域經濟發展戰略規劃。
(二)目標與任務
1、目標
通過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試點工作,積累經驗、典型引路,力爭用3-5年時間,初步建立起規劃水資源論證的政策法規、行政管理、技術規范和隊伍建設體系。
2、主要任務
(1)分析水資源條件對規劃的保障能力和約束因素,論證規劃布局與水資源條件的適應性,論證規劃有關內容與水資源管理政策法規及相關水資源規劃的協調性,預測規劃實施對區域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影響,提出規劃方案調整和優化的意見,明確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的措施等。
(2)探索規劃水資源論證的主要內容、技術方法、指標體系和管理政策,完善技術手段和政策管理措施,為健全規劃水資源論證政策法規體系,技術標準體系和論證工作隊伍體系奠定基礎。
三、試點工作的組織推動
(一)試點申報
各流域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選擇地方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積極性高、即將或正在編制的規劃,向我部申報試點;也可選擇地方政府或規劃主管部門積極性高、工作基礎較好的地區,向我部申報試點。要制定試點工作方案,經我部審定后,由各流域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試點工作。
各流域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工作需要,開展本流域、本省區規劃水資源論證試點工作,并報水利部備案。
(二)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
規劃水資源論證要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要求見附件)。為保證試點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質量,請各流域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我部各推薦2-3家綜合能力強、具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甲級資質的單位,經我部篩選、審核后,向社會公開推薦可承擔試點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具體編制工作的單位。規劃編制機關可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單位。
(三)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與監督實施
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在規劃草案審批前,由推薦申報試點的流域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經審定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及審查意見,應當提交規劃審批部門或其指定的相關部門,作為審批規劃的依據;涉及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的有關內容,應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重要依據。規劃審批后,應主動跟蹤規劃的實施,監督規劃設計的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的落實情況。
四、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水利部負責組織指導規劃水資源論證試點工作,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水利部水資源管理中心負責為試點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各流域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及時解決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保障試點工作經費,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工作經費原則上從規劃編制費用中列支,試點工作經費可在水資源費中列支補助。
附件:規劃水資源論證技術要求(試行)(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辦資源〔2011〕329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貫徹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進一步落實水資源論證對建設項目取水、用水、退水的各項要求,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經研究,決定對已通過水資源論證審批,并建成、運行的建設項目開展水資源論證后評估工作(以下簡稱后評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后評估主要內容
1、評估建設項目業主對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和審批文件的落實情況及其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的影響。
2、分析報告書提出的取用水量、取退水影響分析是否合理,取退水方案是否可行,水資源節約、保護措施是否有效,進而對報告書的科學性、可行性、有效性進行評估。
后評估要重點分析建設項目實際運行情況與報告書提出的取用水量、退水量、退水水質及取、退水口的設置等是否相符,差別較大的,應當分析說明原因。
二、后評估工作程序
1、水資源論證資質單位(以下簡稱資質單位)、建設項目業主對已通過水資源論證審批,并已建成、運行的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及其落實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上報有管轄權的流域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
2、流域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委托社會信譽好、技術力量強的第三方水資源論證資質單位,在資質單位、建設項目業主自查的基礎上,對照報告書及其審批文件提出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查驗,開展后評估。
后評估報告完成后,應當組織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的專家進行評審。
3、對后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流域機構、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建設項目業主、資質單位采取補救措施,并進行整改,提交整改報告;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力的,按照取水許可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業主單位進行處罰或按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有關規定對資質單位給予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收繳資質證書的處罰。
三、有關要求
1、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后評估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各流域機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做好管轄權限范圍內的水資源論證后評估工作。
2、2011年,各流域機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從近期建成、運行的取用水大戶中選擇不少于2個開展后評估工作,于12月31日前將年度后評估工作總結及處理意見報送我部水資源司。所需經費可在水資源費中列支。
2012年起,要不斷擴大后評估規模、范圍和深度,并探索建立后評估相關技術規程規范、制度體系和管理措施。
3、各流域機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后評估工作認真總結,查找報告書編制、審查、審批及取水許可審批、發證和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切實加強水資源論證及取水許可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財農〔201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水利局:
為規范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0號)、《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8〕79號)的相關規定,財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管理,提高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使用效益,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0號)及《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8〕79號)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是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征收并按比例上繳中央國庫的水資源費。中央分成水資源費全額納入中央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第三條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按照統一規劃、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合理安排和注重實效的原則安排使用。
第四條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實行項目管理,分為中央本級項目和地方項目。
中央本級項目是指納入水利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部門預算的項目;地方項目是指水利部確定的由地方承擔的項目,項目經費由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支持。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五條 根據《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8〕79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中央分成水資源費用于以下方面:
(一)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分配及相關標準制定。包括水資源科學考察與調查評價;水資源規劃;水量分配;用水總量控制管理;水權制度建設;水資源管理標準體系建設;水資源重大專題及政策法規研究等。
(二)取水許可的監督實施和水資源調度。包括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管理與取水許可監督實施;水政執法和水事糾紛調處、水資源調度等。
(三)江河湖庫及水源地保護和管理。包括水功能區管理;納污總量控制管理;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水源地保護;地下水管理、保護與超采區治理;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河湖水系聯通等。
(四)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水資源信息采集與發布。包括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設計、開發、設備購置與運行維護;水資源監測和應急能力建設;水資源信息采集、傳輸、發布、維護等。
(五)節約用水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建設以及科研、新技術和產品開發推廣。包括節約用水政策法規制定;用水定額管理;節水標準體系建設;節水和非常規水源利用的新技術和產品開發推廣等。
(六)節水示范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七)水資源應急事件處置工作補助。
(八)節約、保護水資源的宣傳和獎勵。包括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的宣傳、獎勵以及水資源管理人才培訓與交流等。
(九)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及其他與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有關事項。
第六條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項目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辦公費、設備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專用車船費、燃料動力費、交通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宣傳獎勵費、勞務咨詢費、委托業務費、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等。
(一)辦公費:是指為開展項目而購置的日常辦公用品的費用以及印刷、出版、資料、文獻檢索及知識產權費用等。
(二)設備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專用儀器設備的購置、租賃、維護和升級改造費用;信息系統設計、開發、集成和軟件購買費用;為應對和預防危害供水安全、水事糾紛等突發性事件購置、租賃應急設備、裝備以及工作補助的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測、采集、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專用車船費:是指購置、運行和維護水資源監測、監察以及應急凈水等專用車船而發生的費用。
(五)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運行相關大型儀器設備等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
(六)交通差旅費:是指在項目實施中需要支付的交通工具的租用、燃料、維修、過橋過路、保險費用以及外埠差旅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會議費:是指在項目實施中為組織開展業務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數量、開支標準和會期。
(八)培訓費:是指開展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培訓而支出的費用。培訓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宣傳獎勵費:指開展節約、保護水資源的宣傳和獎勵而發生的費用。
(十)勞務咨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和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專項經費及其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十一)委托業務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委托外單位協助完成項目部分業務工作而支付的費用。
(十二)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是指水資源監測、計量以及示范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工程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
第七條 中央分成水資源費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項目承擔單位人員的工資、津補貼、福利等;
(二)一般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三)修建樓堂館所;
(四)彌補經營性虧損和償還債務;
(五)其他與本辦法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批復
第八條 水利部負責組織編制中央分成水資源費項目規劃,建立項目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