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4]59號)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簡化整合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事項,創新審批方式,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現制定簡化整合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的實施辦法。
一、整合審批事項
(一)對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內容相近事項進行分類整合。將取水許可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2項整合為“取水許可審批”。將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歸并為“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作為1項審批事項保持不變。
二、明確適用范圍
(二)取水許可審批適用范圍。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取水許可。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應當申請取水許可。在取水許可申請受理階段需一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作為取水許可審批的依據。
(三)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適用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辦理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以項目法人為單位編制一份送審技術報告,技術報告應包含涉及情形相應內容,并符合原審批事項的有關技術要求。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擴建以及改建并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3.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
4.在國家基本水文監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
(四)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適用范圍。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規范審批權限
(五)取水許可審批權限。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第34號令)等有關規定的審批權限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審查和取水許可審批工作,審批主體為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
(六)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權限
1.對只涉及(三)中1種情形的投資項目,仍按該種情形的原審批管理權限執行。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擴建以及改建并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依據《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確定審批權限,審批主體為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依據《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確定審批權限,審批主體為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審批權限按照水利部授權文件辦理。
(3)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依據《關于加強洪水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訊[2013]404號)確定審批權限,審批主體為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
(4)在國家基本水文監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依據《水文條例》確定審批權限,審批主體為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
2.涉及(三)中2種情形及以上的投資項目,實行一個審批機關為主,有關機關會同或者參與的方式開展審批工作,只下達一份審批文件。審批文件針對相應情形分別出具審查意見。
審批權限屬于不同層級,由高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審批工作。審批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有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審批權限屬于兩級以上或者兩個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原則上由上級或者共同的上一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有關的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審批權限分別屬于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機構的,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審批權限屬于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項目法人可以選擇向一個流域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首先受理申請的流域管理機構牽頭,會同有關流域管理機構辦理。各審批機關根據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主要內容確定牽頭辦理部門。
四、優化審批流程
(七)統一受理。水利部及7個流域管理機構分別設立水行政服務窗口,統一受理水行政審批事項,編制服務指南,明確辦理流程和時限要求。推行受理單制度,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單。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參照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機構做法,加快服務窗口建設,實行統一受理。
(八)規范審查。有關涉水行政審批事項簡化整合后,由牽頭審批機關組織技術審查,相關審批機關參與。需委托技術支撐單位開展技術審查的,采用競爭性方式選擇審查單位開展審查。牽頭部門在審批中要主動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會同辦理的審批機關不再進行單獨審查或拆分審查,要積極參與技術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九)限時辦結。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審查審批時限要求,限時辦結。建立審批時限預警制和政府鼓勵事項審批綠色通道,提高審批效率。審批完成后,審批文件交由水行政服務窗口統一送達行政相對人。
(十)加強監管。切實加強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工作,明確監管責任,落實監管任務,確保監管到位。負責實施審批的流域管理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在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的批復文件中,要明確后續監管主體和監管責任。
五、提出保障措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流域管理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提高對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改革重要性的認識,落實工作責任,抓好工作部署,及時研究和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要按照特事特辦、專盯專辦的要求推進審批改革,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升服務質量。
(十二)制定實施細則。流域管理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流域、本地區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建立相關配套制度,并做好宣貫落實工作,本著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則,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十三)完善工作機制。要完善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工作機制,加強審批機關各有關部門之間的銜接協調,同時,抓緊建立相關流域之間、流域與區域、區域之間辦理審批中的工作銜接機制。
(十四)及時總結經驗。流域管理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貫徹落實改革措施的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基層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的意見,不斷總結完善。實施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報水利部。
(十五)做好銜接實施。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水利部發布的有關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行。辦理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審批事項的,依照《水利部關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審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號)執行。